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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發起人是什麽意思?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在基金設立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在中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就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而言,這也是由《基金法》的立法宗旨所決定的。基金立法的目的是“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活動,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是立法的重點。發起人義務是發起人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應履行的責任,權利是保護其發起基金積極性、促進基金業發展的必要條件。基金發起人有權申請設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獲得基金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轉讓基金份額,監督基金運作,獲取基金業務和財務狀況信息,參與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余資產以及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名以上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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