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貸;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開籌集資金;
(四)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
8.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被批準為:投資非證券業務、投資管理和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