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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投資經理管理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是什麽?

《基金公司投資經理管理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建立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的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的報告、登記、審核、管理和處置制度,防止基金的正常投資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投資管理人員股權投資行為的影響。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的禮品、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經理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其賬戶和交易情況。在公司管理的基金交易和員工直系親屬的股票交易中應避免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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