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相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基金,為基金的設立做準備;
(2)認購或持有壹定數量的基金份額。
擴展數據:
對基金經理的要求: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壹定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實收資本為10萬元;
2.行政、財務和管理人員獨立於托管人;
3.有完整的組織架構;
4.有足夠的合格專業人員;
5.具有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內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