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3.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管理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基金財產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合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按設立方式分,有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有契約型基金,也有公司型基金;按設立方式分,有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按投資對象分,有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