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單位賬戶;
2.負責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
3.基金交易的確認;
4.代理分紅;
5.建立並保存基金投資者名冊;
6.基金合同或登記代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以下服務:
(壹)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的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代理支付股息;
(五)建立並保存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合同或登記代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