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嚴禁違反操作規程操作;
嚴禁無證從事危險作業;
(4)嚴禁脫崗、睡崗和酒後上崗;
嚴禁違反規定運輸爆炸物品、放射源和危險化學品;
禁止違章指揮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