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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子公司的涉稅股權轉讓

法律主觀性:

公司內部股權轉讓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轉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方為法人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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