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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各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應算作“其他貨幣資金”還是“銀行存款”

集團財務公司的職能是吸收成員企業的存款,但不能吸收集團外企業的存款。從抗風險能力來看,他們甚至比最小的銀行都要差很多。銀行也有破產的風險,但也有銀行保險來保障。集團財務公司做的存款都是按照行政命令,風險更大,因為集團不擔保真實文件。綜上所述,集團財務公司的存款屬於借款性質,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簽訂相應的借款合同,集團總部作為擔保人符合法定程序。而不是現在這種集團財務公司冒充銀行的情況。因此,財務公司的存款應在其他應收款中核算,與其風險等級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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