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債券無轉讓的,轉讓在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方後生效。
解讀:本條是關於記名債券與記名債券之間的轉讓。
1.記名債券的轉讓:記名債券的轉讓通常以背書方式進行,即轉讓人將受讓人的姓名記載在公司債券上,經轉讓人簽字後交付給受讓人,從而完成公司債券的轉讓。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債券還可以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公司債券,例如,制作其他公司債券轉讓文件。記名債券壹經背書交付,即為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公司債券轉讓的結果;只要有背書交割,即使未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轉讓方也不得再主張轉讓無效,要求返還債券。記名債券的轉讓未記載於公司債券簿的,不得用於對抗發行公司。
2.無記名債券轉讓:由於沒有記名債券,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沒有記載,無論誰取得了記名債券,都將成為公司的債券持有人。無記名債券的轉讓方式比較簡單,只要雙方就公司債券轉讓達成協議,轉讓方(無記名債券的持有人)將無記名債券轉讓交割,即轉讓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