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貨幣資產入股不強制要求評估,但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05年頒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作價,然後由該機構驗資。
所以從法律規定上,包括實際操作上,還是要對技術投入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取決於評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