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二條委托人有權選擇符合本法規定的評估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幹涉。評估涉及兩個以上當事人的,由各方協商委托評估機構。委托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依法選擇評估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五條,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勘查,收集權屬證書、財務會計資料等資料,進行核實、分析、整理,作為評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