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裝修公司 -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2006年2月6日召開董事會。召開會議並討論決議如下: (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2006年2月6日召開董事會。召開會議並討論決議如下: (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授權範圍應當在書面委托書中載明。本議題中,謝董事僅以電話方式委托李董事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而非書面方式,委托方式不合法。

(2)遵守法律。根據規定,解雇公司經理是董事會的權力。

(3)遵守法律。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為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否則收入歸公司所有。(4)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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