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壓監測:孔隙水壓力的觀測周期應以控制孔隙水壓力變化為原則。當孔隙水壓力變化較大時,觀測周期應縮短;當孔隙水壓力變化不大時,觀測期可適當延長。
施工期間孔隙水壓力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建築物穩定時,應在施工結束或孔隙水壓力降至壹定安全值後方可停止監測;當局部下水的浮力對建築工程有影響時,應進行孔隙水壓力監測,直至浮力可能消除。
(3)水質監測:每年不少於4次,豐水期和枯水期分別不少於1次。
(4)在監測的同時,應收集當地的水文和氣象資料,如降水量、蒸發量、地表水水位、水質、水量以及與地下水補給和排泄的關系。了解環境地質,是否有汙染源。
(5)采用化學分析法監測水質時,采樣次數每年不應少於4次,並應對相關項目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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