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擴展數據
關於監事的積極資格,許多國家的公司立法根據監事職務的特點,作出了壹些不同於董事職務的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壹般應具備金融、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而我國上市公司監事壹般不具備這些專業知識。
監事是專職的還是兼職的,監事有沒有報酬,都沒有明確規定。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監事實際上是兼職監事,監事很少獲得獨立報酬,這直接影響了監事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