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
2、負責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賬冊等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會計報告、經營報告、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如有疑問,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協助審閱。
4.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6、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7、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各部門的管理工作。
8.負責檢查和監督海外機構的管理工作。
9.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有權質疑公司的問題。
11.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12,全面負責所承擔的工作。
《公司法》第57條和第58條明確規定了包括消極資格和積極資格在內的具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