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合並。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