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權變動公開規則。所謂持股變動的披露規則,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應當在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增加或者減少5%的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3)強制要約規則。所謂強制要約規則,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通過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依法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比例進行收購。
(4)轉讓限制規則。所謂轉讓限制規則,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壹般規則應從上市公司收購人的監管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