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確立了我國證券發行並聯審批制度。中國的股票發行采用核準制。《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於額度管理的問題,《證券法》在立法技術上采取了回避的方式,既不禁止也不明文規定。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是審批制,企業債券的發行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國務院授權審批的部門。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額度管理制度和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