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擴展數據: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建設單位通過掛靠關系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工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