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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148條,收入的含義是什麽?

收入可以理解為收入,只要妳有獲得的財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財物收入。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客觀行為特征表現為:壹是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商業機會;第二種是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妳工作的公司同類的業務。

首先,商業是指通過貨幣交換實現商品流通的經濟活動。它是提供顧客需要的商品和服務的有組織的行為,商機是交易或買賣的機會。壹般來說,這個機會屬於公司或者已經屬於公司,被董事和高管利用。這個商機的特點如下:1)公司有資金能力利用這個機會;2)本質上屬於公司經營範圍,具有實際優勢;3)公司能夠從中受益,並期望獲得合理的利益;4)如果妳利用這個機會,董事或經理的利益會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機會都是《公司法》第148條所指出的“商機”,也不是所有利用這種機會的行為都構成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的前提。

其次,無論是自營還是為他人經營,都是經營的意思。管理包括計劃、規劃、規劃、組織、治理和管理。與管理相比,管理側重於動態規劃和發展的內涵,而管理側重於其正常合理的運行。管理和經營統稱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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