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第六十八條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性能可能會暫停: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
不可抗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