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保險公司普遍認為不應該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屬於免除強制保險責任的項目,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但從強制保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核心是不特定的意外事故第三人受害人,其締約的目的是使意外事故受害人能夠快速、直接地獲得保險合同所確定的保護。提起此類訴訟,正是因為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違反立法初衷的懲罰,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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