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7修訂)第二條。本通知發布前已在本所上市或轉讓,或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不含)申請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以下簡稱債券)。存續期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則執行:(1)自即日起至2017年7月1日(不含),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按照原辦法的規定執行。(二)2017年7月1日起,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適用《辦法》的規定。《辦法》實施前已按原規則買入債券的投資者,不得再次買入這些債券,但《辦法》實施後不符合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應規定的,可選擇賣出或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