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保險法》中,規定了人身保險合同何時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如果保險公司已經通過承保,本保險合同的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之日,即投保人簽署並提交投保申請書之日。另壹方面,如果投保人要求投保後未能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審批,那麽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更談不上生效。
保險生效日是指人身保險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繳納首期保費,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日期。保險公司應出具保險單作為承保的證據。
保單的生效日期以保單首頁的日期為準。保單周年日、保單月份、保費到期日和保單到期日均在此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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