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是: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
2.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3.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4、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等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出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註明儲運註意事項;
5.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6.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7、生產者生產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8.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