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條款具體解釋如下:
第八十五條僅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費用: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解讀】本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破產財產的清算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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