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股的特殊性在於:第壹,金股的實際持有人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而不是非政府組織、企業或個人;第二,金股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對具體事項的事後否決權,而不是收益權或其他表決權(經理提名等。);第三,通常只有壹份黃金份額,沒有實際經濟價值;第四,黃金股沒有統壹的法律含義,由政府與其他股東協商確定。
基於上述特殊性,我們認為金股是政府持有的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壹種特定股份,既不同於優先股,也不同於普通股。引入金股的最終目的是設立壹種只有事後否決權,沒有收益權的股份,並與之匹配普通股和優先股,實現收益權和決策權在股權結構中的合理配置,以保證政府在公共企業不失控的前提下,逐步讓國有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