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三)最近兩年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整改中;(四)財務狀況良好;(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信息完整真實;(六)建立了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糾紛;(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要求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在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和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和提供與投資者上述條件相匹配的證券和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的明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實信息。證券公司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應當告知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出售證券或者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壹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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