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處理各種金融交易的金融公司,其服務由美聯儲委員會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供的金融服務清單是根據1999的Gramm-Leach-Billey法案制定的。其服務包含至少85%的銀行機構服務的機構可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2008年,信用卡公司美國運通被改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壹詞起源於美國,美國《金融服務法》關於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規定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這壹法律術語,但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第1項將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控制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所持有股份,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