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監管。金融監管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金融交易主體做出的壹種限制或管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