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交易的標的物是金融商品。這類交易對象多為無形的、虛擬化的有價證券,不包括實際的實物商品;
第二,金融期貨是標準化的合約交易。金融商品作為交易對象,其收益率和數量具有同質性、不可交割性和標準化,如商品市場的幣種、交易金額、清算日和交易時間等。,唯壹不確定的是交易價格;
第三,金融期貨交易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買賣價格。它不僅能形成高效的交易市場,而且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四,金融期貨交易實行會員制。非會員必須通過會員代理參與金融期貨交易。因為直接交易僅限於同壹會員,且會員也是結算會員,繳納保證金,交易的信用風險小,安全性高。
第五,交貨期的標準化。金融期貨合約的交割期限多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十二個月,最長為兩年。交割期內的交割時間取決於交易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