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公司又稱證券融資公司,是指在證券市場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融資業務的法人機構。證券金融公司從股市或銀行獲得資金,然後將這些資金提供給需要融資的投資者,並按規定將融資擔保的股票提供給借入證券的投資者。它作為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的媒介,促進了交易市場的活躍,完善了整個金融體系。證券金融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央行將其視為商業銀行。其主營業務為:1。為維持證券市場價格而借出貸款,以及為證券承銷業務向承銷商借出資金。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結算機構出借交易結算所需的資金或者證券。3.通過證券抵押借出資金或借出證券。4.通過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出借認購所需資金。5.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公司債券交易。6.保管證券,接受證券保證金。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以實物券形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