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基金;2.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確認文件;3.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4.誘導客戶買賣不必要的證券,以賺取傭金收入;5.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