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券商是指只能從事單壹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2.綜合類證券公司是指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以及其他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二,註冊資本不同
1.經紀類證券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券商類證券公司普遍資本實力弱,業務規模小。
2.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擴展數據
證券經紀業務中的禁止行為:
1.禁止為客戶股票認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他人或者用作擔保物;
3.不占用或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4.不得違背客戶指令買賣證券或者接受全權委托代表客戶決定證券交易的方向、品種、數量和時間;
5.不以任何方式保證交易收益或承諾補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6.不要為了獲取更多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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