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章程;
2.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18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財務狀況良好,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從事證券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