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的註冊資本限額為65,438億元人民幣。
從事承銷保薦、自營和資產管理等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
1.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客戶買賣證券的指令,在交易雙方之間充當中介,收取傭金的證券公司。
2.證券承銷商是指與發行人簽訂證券承銷協議,協助公開發行證券,以獲取相應承銷費用的證券經營機構。
3.保薦人是二板市場上獨壹無二的證券公司。這類證券公司的特點從其名稱“保薦人”就可以體現出來,即保薦人既是擔保人,又是推薦人。
擴展數據: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壹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經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法人。
2、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承擔從事證券代理業務風險的能力。
3、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5、有健全的組織管理制度,特別是證券經紀業務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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