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團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和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舉辦社會福利機構。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說明;
(四)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固定場所證明。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香港、澳門、臺灣省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和外國申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籌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