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持股51%和67%是控股,但持股50%以上是相對控股,持股67%以上是絕對控股。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表決壹般事項時采用簡單多數,即持股50%以上。但《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股東大會表決特別重大的事項,如增資、減資、合並、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即67%的股東通過。
理論上,控股公司必須持有被控公司的絕對多數股份,才能完全控制其他公司。比如51%以上,嚴格來說應該是2/3或3/4以上,以保證控股公司(母公司)在控股公司(子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時處於絕對主導地位,符合母公司意願的提案(包括壹般和特別決議)能夠順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