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92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章程、所屬國家的公司登記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經核準後,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第211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