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1、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1)全部竣工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未完工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
(三)直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4)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總可售建築面積占整個預售(銷售)面積的比例達到85%(含)以上。
(2)銷售(預售)許可未滿三年的。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中發現問題後,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商品房,在銷售前自用或出租壹年以上的,不再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範圍,按照舊房舊樓轉讓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