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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項目清算

法律分析:由於房地產項目耗時較長,多數房地產企業按照預付款的壹定比例預繳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項目清算是指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1、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1)全部竣工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未完工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

(三)直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4)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總可售建築面積占整個預售(銷售)面積的比例達到85%(含)以上。

(2)銷售(預售)許可未滿三年的。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中發現問題後,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商品房,在銷售前自用或出租壹年以上的,不再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範圍,按照舊房舊樓轉讓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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