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開封凱德駕駛員培訓學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開封杜松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扣除被告開封凱德駕駛員培訓學校已支付的利息430320。
2.被告裴、郭聰輝、裴鯤鵬、、、馬在本判決第壹款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開封凱德駕駛員培訓學校追償;
3.被告開封祥福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壹款擔保範圍內承擔壹般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開封凱德駕駛員培訓學校追償;
4.駁回原告開封杜松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60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開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60元,被告開封凱德駕駛員培訓學校、裴、郭聰輝、裴鯤鵬、、、、馬負擔3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