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章程復印件;
3.公司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分支機構負責人證件及身份證明;
5.提供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兩份(註:經營場所原用途為住宅的,需有業主委員會同意的書面意見或轄區居委會同意的書面意見);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經審批的,應提交相關批準文件辦理全部手續:65,438+00個工作日。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財務、資產、人事、業務等方面均由總行統籌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分公司在法律和經濟上不獨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財產也是總公司財務同意管理的,是總公司的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