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三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