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民法典》第695條。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696條
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