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擔保機構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超過1%的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和所得稅後利潤的壹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支付。累計風險準備金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後,提取差額。《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擔保機構運用資金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性原則。擔保機構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不得動用。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必須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不低於80%的其他貨幣資金可用於銀行存款,以及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重點企業債券;不高於20%的部分,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於買賣證券投資基金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