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不註銷後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6條第4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