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另壹法人公司董事會的構成;
(二)控制另壹法人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三)控制另壹法人公司已發行股本半數以上,其持有的部分股本在分配利潤或資本時無權分享超過規定數額的,該部分不計入股本。(4)另壹法人公司是其子公司的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壹款是指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