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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控股公司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設立控股公司的條件是:1,占有被控公司50%及以上的股份或對被控公司的決議有重大影響;2.公司股東人數符合要求;3.公司的出資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4.公司名稱、住所和組織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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