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控股公司與集團公司的區別:控股公司壹般是指通過持有壹定數量的股份而對壹個公司享有壹定控制權的公司形式,集體公司壹般是指幾個公司的聯合體。集團公司是為了某種目的而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集團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成員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壹般來說,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公司。它壹般管理著大規模的資產,管轄著許多生產經營單位,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控股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占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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